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已废止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