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二百三十三条已废止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