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一百八十八条已废止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