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一百八十九条已废止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