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一百八十七条已废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