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七条已废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