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三十三条已废止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