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三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