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三十四条已废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