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已废止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