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