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