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