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1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