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