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