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