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