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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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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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