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