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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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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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