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