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