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