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1年5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