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Article 143In force(《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