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修改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12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