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12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