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修改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12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