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