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