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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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