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