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