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