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