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