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