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