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