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抗诉第九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