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抗诉第九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