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抗诉第九十一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