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