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九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