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