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二节 听证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