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三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