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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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