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