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