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