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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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